民事起诉状

 

原告:张三,男,1000 年 9 月 9 日出生,汉族。

联系地址:北京市天津区南京路

联系电话:1101001100

被告: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

联系地址: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533 号 2902-2913 室

法定代表人:朱健翀

 案由:网络服务合同纠纷

 诉讼请求:

一、解除原告与被告就“上海小店”店铺签订的《拼多多平台合作协 议》;      (要退店的写这条,不退店的不写)

二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以“服务态度问题”处罚的金 额 XXXX 元;

三、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(以XXXX 元为本金,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,自       之 日[从被处罚 那天开始算]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)。

四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 事实与理由: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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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套资料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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